1.重庆钢材备料和矫正
结构所需的材料一般应按10%的余量提出备料计划。构件和杆件的拼接接头布置应考虑定货钢材的标准长度。必要时可根据使用长度,合理地定尺进料,以减少不必要的拼接和损耗。
若备料规格不能完全满足设计要求,选用代用钢材时应按下列原则进行:①代用钢材的化学成分和机械性能应与原设计一致:②代用钢材对构件及结构受力性能的影响应详细复核并须得到原设计者的同意。
从轧钢厂运到金属结构制造厂的钢材,常因长途运输、装卸等而产生较大的变形.主要表现为板材的弯曲、板材及型钢的起拱翘曲等,给加工造成困难,影响制造的精度。为保证制造精度,减少构件初始变形对承载力的影响,加工前必须进行矫正,使之平直.
2.钢材材质的检验
重庆钢材的材质必须提供出厂合格证和质量保证书(简称“质保单”)。质保单内记载着批钢材的钢号、规格、数量(长度、根数)、生产单位、日期等,以及化学成分和力学性能。同时要求进厂的钢材必须经复检合格后方可使用.
对于结构用钢.化学性能与钢材的可加工性、韧性、耐久性等有关。因此,应该保证符合规范要求。其中含碳量与可焊性及热加工性能关系密切,硫、磷等杂质含量与钢材的低温冲击韧性、热脆、冷脆等性能关系密切,应限制在标准以内。合金元素的含量与材料的强度有关。
结构用钢的力学性能中屈服点、抗拉强度、延伸率、冷弯试验、低温冲击韧性试验等指标应符合规范的要求(后者在低温情况下才必须其备)。
3.钢材外形的检验
对于泪板、型钢、圆钢、钢管其外形尺寸与理论尺寸的偏差必须在允许范围内。允许偏差值可参考国家标准GB 706-1988.(:6 X 1-1988.GB 70O-I988.GB 787-I988.GB 816-1988等。
重庆钢材表而不得有气泡、拉裂、裂纹、褶皱、夹杂和压入的氧化铁皮,这些缺陷必须清除,清除后该处的凹陷深度不得大于钢材厚度负偏差值.
重庆钢材表而锈蚀、麻点或划痕的深度不得大于该钢材厚度负偏差的一半,断口处如果有分层缺陷,应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处理.
4.辅助材料的检验
钢结构用辅助材料有连接材料(焊条、焊丝、高强螺拴、精制螺栓、普通螺栓、圆柱头焊钉等)和涂料(底漆和而漆等)。均应附有质量保证书,并符合国家标准和设计文件的要求。
对药皮脱落或焊芯生锈的焊条,受潮结块或己熔烧过的焊剂以及锈蚀、碰伤或混批的高强螺栓等应严禁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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